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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编辑:学生工作处 发布日期:2013-09-17 点击数:

各系:

现将学院制定的《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意见》的各项要求做好2013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2011、2012级学生补充认定及调整工作。

一、2013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在2013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各班严格按照条件将确实困难的学生分别确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各占1/3。班级评议推荐各班自行安排进行,各班必须在10月19日前将推荐名单及认定资料交各系。各系在10月21日将拟评学生名单及拟评困难档次在全系以书面形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10月25日将《2013-2014学年2013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汇总表》(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公示照片(纸质)和纸质证明材料规范整理后上报学院资助中心。

二、2011、2012级学生补充认定及调整工作。

2011、2012级学生在以前认定的基础上不做大的变动,只针对以下五种情况作调整认定。

1、对以前没有做过困难认定,现在因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困难认定;

2、对以前做过困难认定,而现在庭经济情况好转不困难的,作不困难认定;

3、对以前做过困难认定,现在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作困难档次调整;

4、本班原困难认定库内有休、退学或转出本班的学生,作转出调整;

5、其他班转入学生在原班认定库中的,作转入调整;

各班必须在10月19日前将调整名单和调整档次及认定资料交各系。各系在10月21日将拟调整的学生名单及拟调整的困难档次在全系以书面形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10月25日将《2013年9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调整情况汇总表》(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公示照片(纸质)和证明材料规范整理后上报学院资助中心。

请各系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推荐和审核任务。

学生工作处

2013年9月10日

 

附件一: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本意见所称的学生为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机构

1)学院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系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主任为组长、系负责人、辅导员、学生干事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员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由全班学生民主推荐。 

3、认定档次和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无人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事件的学生,平时又非常节俭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单亲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患重病、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和边远山区的学生,平时又非常节俭的可认定为家庭困难档次。除上述情况外的贫困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4、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需要交验以下资料

1)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必须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孤儿、烈士子女、自然灾害等证明)。

4)辅导员出具的学生平时经济状况证明。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认定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推荐、各系审核和学院资助中心审批。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书面方式、在本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直接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院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院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院资助中心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学生处资助中心和系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7、各系、辅导员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201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