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质量办)

教学纪律

2013-05-24 16:41  点击:[

  

 

1.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再更改。教师外出兼课、听课、科研等或有个人私事均以服从院内课表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和更换教师。

2.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教研室和系主任研究后可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备案;如无人代课时,教师或教研室应说明情况,填写调、停课申请,经教师所在系和学生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予以调课。

3.教师因故要求停、调课,必须由教师或教学干事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学生不能代办;不允许假借其它理由借用教室或私自调课;已获同意的停课、调课,由教学干事通知任课教师和所在系有关领导。学院统一安排的停课,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各系。

4.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教学大纲完成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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